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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4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海兵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沭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兵,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沭阳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752号原告:张海兵,居民。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沭阳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人民路69号。负责人:曹永埈。原告张海兵诉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沭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海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欢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徐俊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