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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桂英申请执行谢久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英,谢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英,女,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久国,曾用名谢玖国,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桂英执已生效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本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冷民二初字第4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晏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