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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执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株洲市芦淞区安顺木业有限公司、张晋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株洲市芦淞区安顺木业有限公司,张晋申,张勇,李金玉,张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保12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石广路12号。负责人周建良,系行长。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安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建设路与红港路交汇处西南角“白石港橱电家居广场”内的第一层17、18、1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晋申。被申请人张晋申,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被申请人张勇,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被申请人李金玉,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系被告张晋申之妻。被申请人张珊珊,女,199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诉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安顺木业有限公司、张晋申、张勇、李金玉、张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张珊珊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46号荷塘月色小区2栋1××5号(株房权证株字第××号房产),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其它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保全标的价值总额不超过1741231.69元。申请人同时向本院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张珊珊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46号荷塘月色小区2栋1××5号房产(株房权证株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了张晋申、李金玉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湘山路39号新安居建材大市场12栋905室房屋一套。同日到株洲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张晋申所有的车牌号为湘B×××××广州本田轿车一台、查封了李金玉所有的车牌号为湘B×××××奔驰轿车一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玲审 判 员  吴长征代理审判员  邹武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贤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