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村支行与储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村支行,储德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773号原告: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村支行。负责人:程双纲。被告:储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村支行诉被告储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村支行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本案受理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贺国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