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8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志本与户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本,户万通,河南宏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8执异1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本,男,汉族,56岁,住洛宁县。被执行人:户万通,男,汉族,54岁,住洛宁县。第三人:河南宏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李绵,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李志本与户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户万通建造洛宁县上戈镇中心小学教师周转房及食堂,该建筑工程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但该工程是河南宏盛工程有限公司与洛宁县教育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河南宏盛工程有限公司负有协助履行被执行人户万通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三人河南宏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李志本支付3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金松涛审判员 :郭朝武审判员 :刘胜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旭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