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9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德忠与刘言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德忠,刘言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242号原告吕德忠,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刘言收,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德忠与被告刘言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宫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