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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9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德忠与刘言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德忠,刘言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242号原告吕德忠,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刘言收,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德忠与被告刘言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宫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