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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倩与姜元花、吕红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倩,姜元花,吕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李倩,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执行人姜元花,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执行人吕红光,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李倩与姜元花、吕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2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元花、吕红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倩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2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吕红光、姜元花财产已被其它案件冻结并执行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姜元花、吕红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姜元花、吕红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