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梁度生与梁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度生,梁炎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1313号原告:梁度生,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梁炎权,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梁度生与被告梁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梁度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度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梁度生负担。审 判 长 谭瑞麟人民陪审员 梁开怡人民陪审员 梁苑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静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