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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梁度生与梁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度生,梁炎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1313号原告:梁度生,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梁炎权,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梁度生与被告梁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梁度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度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梁度生负担。审 判 长  谭瑞麟人民陪审员  梁开怡人民陪审员  梁苑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静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