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萌媚与苏正义、戴梅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萌媚,苏正义,戴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萌媚,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苏正义,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戴梅兰,女,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萌媚与被执行人苏正义、戴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苏正义、戴梅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正义、戴梅兰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黄萌媚支付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执行费人民币8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苏正义、戴梅兰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正义、戴梅兰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苏正义名下有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及储藏间;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1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正义名下有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及储藏间,该房产系其唯一居所,暂不宜交付拍卖。3、于2016年7月6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苏正义、戴梅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苏正义、戴梅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