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1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杜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3119号原告罗某某,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杜某某,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桂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