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丁秀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秀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210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秀双,男,1989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苗老祖专业祛痘店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江阴市。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秀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秀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秀双于2016年7月11日0时23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阴市澄江街道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桥面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丁秀双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1mg乙醇/ml血液。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秀双多次供述在卷,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拍摄、收集的物证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单、江阴市公安局车辆行踪监控系统截图等书证,证人丁某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秀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具有一定危害,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丁秀双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秀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秀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蒋正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