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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薛新强与何忠平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新强,何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薛新强,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24日,住山东省金乡县,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何忠平,男,生于1974年4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薛新强与何忠平物权纠纷一案,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豫122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忠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薛新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忠平归还原告薛新强登记牌号为鲁H×××××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新强于2016年10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薛新强于2016年10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2执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张广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