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行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夏连斌诉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冯福财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连斌,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冯福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6行终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连斌,男,1960年4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朱玉华,吉林松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抚松县抚松镇。法定代表人:刘有贤,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洁,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曲法臣,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福财,男,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榆树市。上诉人冯福财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连斌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冯福财以其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审理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夏连斌的撤回上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被上诉人冯福财的撤回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夏连斌撤回上诉;二、准许被上诉人冯福财撤回起诉;三、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行初13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上诉人冯福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夏连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李雪梅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新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