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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9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本院在执行杨某与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某某目前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蔡某某在金融机构开户账户存款余额为0元,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熙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