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延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延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2871号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叶县昆阳镇北水闸。组织机构代码:17203889-X。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仲晓,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叶县联社职工,住叶县。被告曹延涛,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叶县信用联社)诉被告曹延涛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延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县信用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曹延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