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民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立宝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立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民终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延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雪峰,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宝,男。上诉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双鸭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立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第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3月20日原告杨立宝被录用为被告龙煤公司下属单位新安煤矿一名采掘工,工作在龙煤公司新安矿三区二采段。1995年7月8日,杨立宝在新安矿井下工作中发生事故致腰椎骨折,无法上班,1996年10月4日龙煤公司给杨立宝鉴定为五级伤残,杨立宝离开工作岗位,在新安矿社保分局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至今。2011年1月杨立宝旧伤复发无法正常行走,住进双鸭山煤炭总医院新安矿分院进行治疗,后多次反复出院再住院直到2014年6月份,杨立宝共计住院940天(其中2011年住院266天、2012年住院284天、2013年住院250天、2014年住院140天),住院护理等级均是二级护理。杨立宝在住院期间龙煤公司只给付伙食补助费每天10.5元,为此,杨立宝多次找龙煤公司要求给付940天的护理费每天120元,补发伙食补助费每天24.5元及交通费每天6元,共计141470元。龙煤公司一直未予解决。为此,杨立宝于2015年11月13日向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双劳仲不字【2015】第10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杨立宝不服诉讼来院主张权利。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杨立宝系被告龙煤公司职工,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杨立宝经龙煤公司鉴定为五级伤残,其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现杨立宝工伤疾病复发,其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理应由用工单位龙煤公司承担。杨立宝要求龙煤公司给付护理费112800元,其采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符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其计算的总额有误,应调整为101105.07元(其中2011年:31121元/365天*266天=22679.96元;2012年:38018元/365天*284天=29581.13元;2013年:43695元/365天*250天=29928.08元;2014年:49320元/365天*140天=18917.26元,总计101106.43元);杨立宝诉求的伙食补助费230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立宝主张交通费每天6元,总计5640元,其此项诉求数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相关法律予已调整为每日3元,总计为2820元。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后,被告龙煤双鸭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上诉人单位的出差标准就是15元/天,人民法院按照35元的标准要求上诉人给付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不应享受医疗护理费。被上诉人属五级伤残,不属于享受范围之内。一审法院按照每天3元的标准判决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或改判。被上诉人杨立宝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确实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要求的是工伤复发时住院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而不是上诉人所说的生活护理费。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龙煤双鸭山公司主张伙食补助费应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的70%标准发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上诉人龙煤双鸭山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及交通费核定问题,原审判决认定的标准正确,并不不当,本院对上诉人龙煤双鸭山公司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龙煤双鸭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立波审 判 员 陈迎光代理审判员 薛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欣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