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温晓燕申请杨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晓燕,杨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613号申请执行人温晓燕,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海军,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温晓燕与被执行人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东法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任 尚 芬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竞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