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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信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信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135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信飞,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丘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信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信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0日1时39分许,被告人吴信飞酒后驾驶后载高某1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安市英都镇往南安市仑苍镇大宇村方向行驶,至英都镇厦英汽修厂门口(县道337线22公里100米处)时,与张某驾驶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吴信飞倒地受伤昏迷,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报警,被告人吴信飞被送往医院救治。当天3时18分许,经抽取被告人吴信飞血液送往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浓度鉴定,被告人吴信飞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4.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吴信飞与张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张某赔偿被告人吴信飞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审理中,被告人吴信飞自愿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信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陈某、高某1、高某2、吴某、高某3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照片,毒物检验报告,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疾病证明书及住院照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预缴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信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信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信飞已向本院预交罚金,对被告人吴信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吴信飞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吴信飞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处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信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炳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筱玫速录员  刘青青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