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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4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周孝东、李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周孝东,李成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589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商务广场。负责人:江宇东,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尚,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吴奇,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周孝东,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李成敏,女,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周孝东、李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荣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小岚、王少松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10月27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提交撤诉申请,称被告偿还了原告全部贷款,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孝东、李成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周孝东、李成敏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周孝东、李成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荣芳人民陪审员  张小岚人民陪审员  王少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