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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与新昌县力成机械厂、吴灿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新昌县力成机械厂,吴灿珍,丁永潮,丁俊喆,陈燕,张超孟,章飞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417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846417192X),住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59号。负责人:吕伟军,行长。被申请人:新昌县力成机械厂(注册号:3306242103625),住新昌县南明街道平水庙。诉讼代表人:吴灿珍,厂长。被申请人:吴灿珍,女,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南明街道桃源村刘门坞85号。被申请人:丁永潮,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南明街道桃源村刘门坞85号。被申请人:丁俊喆,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南明街道三花现代城5幢151室。被申请人:陈燕,女,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南明街道三花现代城5幢151室。被申请人:张超孟,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新昌大道西路88号4幢312室。被申请人:章飞英,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新昌大道西路88号4幢312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诉被申请人新昌县力成机械厂、吴灿珍、丁永潮、丁俊喆、陈燕、张超孟、章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梅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碧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