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程斌与钱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斌,钱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民初1374号原告:程斌。被告:钱奎。原告程斌与被告钱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进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余婷、胡爱萍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2,4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当场写下借条,承诺2个月本金及利息一并支付,月息2%。到2016年3月29日被告仍未还款,至今不接听原告电话,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核后,依法确认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借款本金3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若逾期未还,以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一并支付。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债务,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原告亦实际交付了借款本金,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至今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酿成本案纠纷,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关于原告利息的诉请,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辩驳权。综上所述,对原告有理有据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钱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程斌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及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钱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进春人民陪审员 余 婷人民陪审员 胡爱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轶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