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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3616号

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冬梅、陈光明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冬梅,陈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61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81号广西气象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吴克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冬梅,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陈光明,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冬梅、陈光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冬梅、陈光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赵冬梅、陈光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61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旭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东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