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1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仪征分中心与陈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仪征分中心,陈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2696号原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仪征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邦新,主任。委托代理人:熊爱民,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仪征分中心与被告陈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仪征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洪飞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郭明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兴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