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周清美与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美,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26行初24号原告周清美。委托代理人田光智。被告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保康城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626011200905G,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86号。法定代表人史述海,保康城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柳永馗,保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原告周清美不服被告保康城管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清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清美负担。审判长 吕刚惠审判员 XX青审判员 许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清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