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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真真与宋建奇遗弃、虐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真真,宋建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22刑初105号自诉人蔡真真,女,1983年6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住中牟县,系被告人宋建奇之妻。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建奇,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住中牟县,系自诉人蔡真真之夫。辩护人郑丽君、赵圣龙,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蔡真真以被告人宋建奇犯遗弃罪、虐待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蔡真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国,被告人宋建奇及其辩护人郑丽君、赵圣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蔡真真诉称,其与被告人宋建奇于2011年经人介绍,于2003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05年农历12月1日生育儿子宋巾峰。后被告人想要二胎,但自诉人一直未能怀孕。被告人称其与自诉人血型不合,欲与自诉人离婚。因自诉人患有严重妇科疾病,不同意与被告人离婚。被告人为达到与自诉人离婚的目的,多次对自诉人侮辱、谩骂,并进行殴打。2015年农历11月29日,被告人将自诉人送至娘家后自行离开。之后,虽自诉人自行返回,被告人仍强行将自诉人送到自诉人娘家。后自诉人被查出患有子宫囊肿、脑积水,但被告人均对自诉人不管不顾。据此,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自诉人蔡真真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录音光盘一份。2.证人秦某出具的证明一份。3.证人蔡某出具的证明一份。4.中牟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住院费票据各一份。5.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八张。6.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病历两份。7.结婚证一份。被告人宋建奇辩称,其没有实施虐待、遗弃自诉人的行为,自诉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案实质是因家庭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纠纷,构不成刑事案件,自诉人对引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自诉人指控的两个罪名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请求本院驳回自诉人的起诉。被告人宋建奇的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既没有虐待、遗弃自诉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遗弃、虐待自诉人的客观行为,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诉请成立,请求本院驳回自诉人的起诉。被告人宋建奇提供的证据有:1.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门诊病历手册三份。2.中牟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一份;3.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及住院收费发票各一份;4.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检查报告单一份;5.中牟县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三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被告人给自诉人看病的事实。6.中牟县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收费凭证共计二十八份。庭审中,依自诉人申请,证人秦某(系自诉人蔡真真之母)、蔡某(系自诉人蔡真真爷爷之弟)出庭作证。依被告人申请,证人宋某(系被告人宋建奇之父���、宋赵红(系被告人宋建奇所在村调解员)出庭作证。经审理查明,自诉人蔡真真与被告人宋建奇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年底,蔡真真开始在其娘家生活。蔡真真于2016年1月15日至同年1月28日入住于中牟县人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意见为:1.头疼待查:脑积水?贫血?2.低钾血症;3.子宫腺肌症;4.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蔡真真支出住院医疗费人民币4627.36元。之后,蔡真真又分别于2016年2月15日、4月13日、5月11日、6月8日、7月6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治疗,支付诊疗费用共计人民币6902.82元。现蔡真真以宋建奇对其构成虐待罪、遗弃罪诉至本院。宋建奇以未对自诉人构成虐待罪、遗弃罪为由请求驳回蔡真真的起诉。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中牟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住院费票据、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及门诊收费票据,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本案中,自诉人蔡真真以被告人宋建奇对其犯遗弃罪、虐待罪诉至本院,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虐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建奇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天才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人民陪审员  贾海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明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