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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费文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费文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404号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胡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礼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费文彪,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费文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费文彪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花庆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子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