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1034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成,涞水县百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某,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利,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长 郭素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