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5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纪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5939号原告纪某某。被告王某。(缺席)原告纪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嘉楠、人民陪审员杨洪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纪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被告对家庭生活缺乏责任感,未尽到夫妻义务,也没有尽到做母亲的义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纪某抚养权归男方,被告给付婚生女纪某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纪某某与被告王某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纪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原告主张感情破裂,来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纪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生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原告主张离婚,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现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只要原告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利益。双方加强理解和沟通,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纪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纪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 马 静审 判 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 :杨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晨 阳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