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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6)赣0124刑初274号黎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4刑初274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男,1977年9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由进贤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万少锋,江西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童学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及其辩护人万少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豪城小区华辉超市门口。在观察确认超市内只有该店老板被害人万某1一人后,被告人黎某某假意向被害人万某1提出要购买四条中华香烟、一箱四特白酒等商品,随后又提出需要蛇皮袋打包。于是,被害人万某1进入超市阁楼内寻找蛇皮袋。其间,被告人黎某某趁其不备将三条硬包中华香烟、一条软包中华香烟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内,骑上摩托车准备逃跑。被害人万某1发现后,立即赶至被告人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前面,用手抓住摩托车龙头部位,阻止其逃离现场。被告人黎某某为抗拒抓捕,仍然驾驶摩托车逼顶被害人万某1前行了数米距离。在附近观望的章某发现上述情况后,与被害人万某2合力将被告人黎某某从摩托车上拽下并将其控制。随后,被告人黎某某被及时赶来的周围群众抓获并交由民警处置。被告人黎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周围群众和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香烟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及罪名,被告人黎某某均表示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未遂情节,不仅未抢得财物,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损伤,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④本案属转化型抢劫,涉案金额较小,且被抢财物已当场发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豪城小区华辉超市门口。观察到超市内只有该店老板被害人万某1一人后,被告人黎某某假意向被害人万某1提出要购买四条中华香烟、一箱四特白酒等商品,随后又提出需要蛇皮袋打包。于是,被害人万某1进入超市阁楼内寻找蛇皮袋。其间,被告人黎某某趁其不备将三条硬包中华香烟、一条软包中华香烟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内,骑上摩托车准备逃跑。被害人万某1发现后,立即赶至被告人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前面,用手抓住摩托车龙头部位,阻止其逃离现场。被告人黎某某为抗拒抓捕,仍然驾驶摩托车逼顶被害人万某1前行了数米距离。在附近观望的章某发现上述情况后,与被害人万某1合力将被告人黎某某从摩托车上拽下并将其控制。随后,被告人黎某某被及时赶来的周围群众抓获并交由民警处置。被告人黎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周围群众和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赃款已全部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证实被抢财物三条硬包中华香烟价格为1350元、一条软包中华香烟650元,合计价格为2000元。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万某2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3、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30日上午9时许,其送儿子到岚湖豪城门口的幼儿园,听到从华辉超市门口传来“抢劫”的呼救声,其就从幼儿园出来看见一男子骑着摩托车且车子已经发动了,华辉超市的老板娘抓住那个摩托车并大喊“抢劫”,那个男子开动摩托车并拖着老板娘朝其方向驶来。其看这情况,就上前抓住车子,摩托车就倒了。这时邻居们都从旁边赶了过来,将这个男子抓住并报警,警察把那个男子带走了。4、被害人万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30日上午9时,一男子(指黎某某)骑着一部男式摩托车到其开设的食杂店买东西,他说要买高档香烟和一箱四星四特白酒,其就拿三条硬中华、一条软中华和一箱四星四特白酒给他,这个时候该男子又提出需要蛇皮袋和袋子来装香烟和酒,其就进去拿蛇皮袋。突然其听到一阵摩托车发动的声音,其赶紧跑出去,就见那个男子骑上摩托车,将四条香烟用红塑料袋挂在车把手上。其随即冲到摩托车前面双手抓住车把手阻止他离开,该男子居然开动摩托车顶着其向前跑,其情急之下大喊:抢劫。摩托车顶着其走了大约十米远的距离,一群众见状帮忙拦下摩托车,摩托车倒地,其和那名男子也摔倒在地上,其紧紧抓住那名男子衣服不放。随后,周围群众一起帮其控制了那名男的,并且报了警。其右手小臂肘部被摩托车拖行时擦伤了。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辨认人万某2辨认,本组照片中的2号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该组照片中的2号即是被告人黎某某。6、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辨认人章某辨认,本组照片中的6号就是对万某2实施抢劫的人,该组照片中的6号即是被告人黎某某。7、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扣押了被告人黎某某抢劫的三条硬中华香烟、一条软中华香烟,并已发还被害人万某2。8、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供认2016年5月30日上午9时许,其骑一辆豪爵摩托车来到进贤县一个小区超市门口,其看到超市内只有一个女老板在收银台,其就过去对她说给其拿一箱王老吉、一箱四特白酒和四条硬中华香烟。这个女老板就对其说只有三条硬中华和一条软中华香烟,其就说那就买三条硬中华和一条软中华香烟。之后其又叫该女老板去找一个塑料袋和一根绳子给其,女老板进到店内去找塑料袋和绳子时,其拿着三条硬中华和一条软中华香烟放在其事先准备好的袋子内并挂在摩托车龙头上,准备骑摩托车离开,这个时候女老板发现其没有付钱就准备走,她跑出来拉住其的摩托车龙头,其就发动摩托车往前开,女老板一直就抓着其摩托车龙头不放并一边喊“抢劫”,其没有停下来,对着女老板继续骑摩托车往前走,她就往后退,这样骑了五、六米左右被周围的群众拉住了,其和女老板一起倒在地上,女老板还是一直抓着其上衣衣领不放,之后就被群众抓住并报警,其就被带至公安机关。9、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黎某某抢劫地点在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豪城小区门口华辉超市。10、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黎某某出生于1977年9月30日,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前科。11、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30日上午9时许,进贤县民和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豪城有人抢烟。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发现在小区大门口旁边的超市门口聚集十多个附近居民,并围住了一个抚州籍男子,经询问,该男子假借买烟之名,支开老板后拿走烟骑摩托车逃跑时被超市老板和群众拦下。民警便将黎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黎某某均表示无异议,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害人发现后,被告人采用机动车逼挤的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抢劫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本案属转化型抢劫,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鞠杏娟人民陪审员 :吴国祥人民陪审员 :程兆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詹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