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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傅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68号罪犯傅成,男,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1963年7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原系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区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7)锡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0年2月1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元;未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14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8月6日、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0)宁刑执字第5728号、(2012)宁刑执字第1204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傅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8月29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江苏省南京监狱民警秦洁、时国,检察机关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健民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认为,罪犯傅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法院对其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罪犯傅成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得相应的行政奖励;执行机关本次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期、积分考核、行政奖励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财产刑未履行,未退出全部赃款,建议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傅成能够认识到因对自身要求不严,触犯法律,辜负了组织上的培养,具有悔罪认识;在服刑期间遵规守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以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二次,判决确定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未缴纳,赃款未退清。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核查表、罪犯计分考核台账、罪犯傅成书写的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傅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财产刑,赃款又未退清,故对罪犯傅成的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