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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112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勇与袁继国、陈书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陈书生,袁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枣强县枣强镇新华东街华保小区16号。被执行人陈书生,男,汉族,1967年1月11日出生,枣强县枣强镇王均村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袁继国,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枣强县唐林乡塔上村140号。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三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书生、袁继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03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