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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克亮与陈克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亮,陈克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627号申请执行人:陈克亮,男。被执行人:陈克玉。本院在执行陈克亮与被执行人陈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