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768号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396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被告王波,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曹会慈,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波、曹会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328元,减少诉讼请求后应退费278元,剩余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新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纪红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