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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2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新华视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华视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79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洺锋,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新华视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丽莎,董事长。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公司)与广州新华视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2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洲明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华公司给付案款等合计91098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新华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华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新华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洲明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910980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新华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22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洲明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新华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浩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