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29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尤志铭与朱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志铭,朱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2938-1号申请执行人尤志铭,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朱卫东,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尤志铭与被执行人朱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卫东涉案较多,分别为(2016)苏0507执881号、(2016)苏0507执354号、(2016)苏0507执353号、(2016)苏0507执2515号等均未有效执结。本院虽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卫东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御窑花园31幢102室房产一套及其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上述房产及车辆本院均系轮候查封或无法扣押到位,故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又经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朱卫东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并未到庭向本院举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及汽车均系轮候查封或无法扣押到位,故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