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妍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妍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1971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法定代表人:许朝晖,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春红,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员工。被告:姚妍彤。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妍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