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新驰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新驰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新驰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763060-3。法定代表人:邵全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885108-6。法定代表人:孙珩超,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新驰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6682.10元,执行费37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266682.10元交纳本院,本院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素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