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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3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楚鹤与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杨德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楚鹤,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杨德凤,张雅玲,张月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3872号之一原告:林楚鹤,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方陆路320号3幢。法定代表人:杨德凤。被告:杨德凤,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被告:张雅玲,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张月生,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楚鹤诉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杨德凤、张雅玲、张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楚鹤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楚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楚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34元,减半收取7717元,由原告林楚鹤负担。审 判 长  叶盛华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人民陪审员  董勤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郑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