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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久利、曾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平,梁久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3民初4878号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111号(明珠餐馆9楼),组织机构代码78749385-6。法定代表人:廖申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道财,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曾平,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梁久利,女,汉族,1966年4月16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川。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平、梁久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道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平,梁久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216元、日常维护费434元、公共能源费244元、电梯费585元共计247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荣昌区川三文曲苑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是该小区的业主,原告依据荣昌区发改委《荣发改发(2012)294号》文件对包括被告在内的该小区业主收取相关费用,被告从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15日一直没有缴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平、梁久利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235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曾平、梁久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曾平、梁久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周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