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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02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四川豪吉食品有限公司与黎参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豪吉食品有限公司,黎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021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豪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普格县新建北街32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被执行人黎参军,男,汉族,1960年7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28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黎参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黎参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黎参军在中国工商银行62×××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2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