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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雷朝立与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朝立,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1671号原告:雷朝立,汉族,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代理人:谭林,重庆市江津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西门外,组织机构代码20355022-1。法定代表人:陈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朝立诉被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朝立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朝立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朝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朝立负担。审判员  余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