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小荣与环县长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荣,环县长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649号原告:张小荣,男,1972年1月9日出生,环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粉(系张小荣妻子),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环县人。被告:环县长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环洲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涂海红,职务经理。原告张小荣与被告环县长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张小峰委托其妻子王小粉为诉讼代理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小荣负担。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