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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小荣与环县长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荣,环县长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649号原告:张小荣,男,1972年1月9日出生,环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粉(系张小荣妻子),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环县人。被告:环县长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环洲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涂海红,职务经理。原告张小荣与被告环县长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张小峰委托其妻子王小粉为诉讼代理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小荣负担。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