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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厦门广艺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李家录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广艺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家录,吴志东,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广艺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何厝下何470号一楼之二。法定代表人:潘荣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周文、方剑辉,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录,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娇,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东,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一楼。代表人:苏东。上诉人厦门广艺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家录、吴志东、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厦门广艺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称,吴志东的户籍地为福建省南安市,且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已对吴志东交通肇事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或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综上,厦门广艺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或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纠纷,原审原告李家录选择向厦门广艺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厦门广艺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