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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蔡利龙与沈镇伟、王雅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利龙,沈镇伟,王雅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190号原告:蔡利龙,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沈镇伟,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雅苹,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蔡利龙为与被告王雅苹、沈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7月23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无法向二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利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雅苹、沈镇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雅苹、沈镇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8月23日登记结婚。被告王雅苹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6月24日向原告蔡利龙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如逾期不还,则每天按本金的2‰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雅苹、沈镇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利龙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7月23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被告王雅苹、沈镇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 洁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人民陪审员  徐新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