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民终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林小英、林碧英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小英,林碧英,石国华,郭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小英,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瑞昌,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妹,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碧英,女,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光,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英,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国华,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金妹,女,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华,男,郭金妹丈夫,住南平市延平区恒立大厦*座****室。上诉人林小英因与被上诉人林碧英、石国华、郭金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林碧英与石国华、郭金妹之间买卖涉案房产过程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8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小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聪荣审 判 员 余观贵代理审判员 余 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娟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