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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刘丽娟与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娟,董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293号原告刘丽娟,女,满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委托代理人杜励龙,系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霞,女,汉族,1987年1月18日出生,现住伊金霍洛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娟诉被告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娟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丽娟负担。审 判 员 文  辉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