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016)甘0802民初353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拴玲,段磊,段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533号原告:苏拴玲。被告:段磊。被告:段誉。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拴玲与被告段磊、段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其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拴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