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霞培与罗先锋、黄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培,罗先锋,黄守云,上海锋云建设架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1509号原告:刘霞培,男,1965年9月28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江。委托代理人:张连春,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先锋,男,1972年8月11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黄守云,女,1973年5月19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上海锋云建设架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崇明县长兴乡凤滨路77号5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230000163530。法定代表人:杨云山。原告刘霞培与被告罗先锋、黄守云、上海锋云建设架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霞培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霞培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霞培撤诉。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计7890元,由原告刘霞培负担。审判员 冯克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七日书记员 陈文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