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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行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兴群与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公义派出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群,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公义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402行初87号原告周兴群,女,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代理人杨西勇,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公义派出所。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负责人张清,所长。原告周兴群诉被告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公义派出所户口登记纠纷一案,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兴群负担。审 判 长  彭 英审 判 员  姚晓莉人民陪审员  曾福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