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5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慧与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133号原告李慧,女,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阳区南京路金世纪广场芳邻美景小区西楼3号。组织机构代码:56249446-0。法定代表人余传超,职务:总经理。被告商丘市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睢阳区南京路金世纪广场芳邻美景小区西楼3号。法定代表人:谢银宽,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与被告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曹慧萍自愿为原告李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搜索“”